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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一女教师:“多次与13岁学生发生关系”,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

2022-06-21/ 百业商贸网/ 查看: 214/ 评论: 10

摘要在人们的印象中,老师是一个值得尊敬的人,老师,辛勤的园丁,老师,教书育人,老师,无私奉献,把所学知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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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人们的印象中,老师是一个值得尊敬的人,老师,辛勤的园丁,老师,教书育人,老师,无私奉献,把所学知识传授于人,老师,是一个多么高尚的职业。然而却有一些老师,披着高尚的外衣,打着教书育人的谎言,暗地却做着一些不耻的事情。2017年5月31日上午——儿童节前夕,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。其中一起案例为,该市金坛区某中学30岁左右年纪的女教师黄某与其班上一不满14周岁的男学生王某多次发生性关系,因犯猥亵儿童罪,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。

此图来源网络,只供参考!

事情起因:

黄某(女),原系金坛区(江苏)某中学老师,30岁左右,离异。担任受害人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。

黄某是江苏金坛区一所中学的老师,也是今天我们要说的受害者的班主任,黄某因为离异的缘故,单身寂寞的他,为了满足自己内心的欲望,于是在一天上课的时候就盯准了期学小明(化明)。于是放学后,以辅导作业为由,把小明叫到了办公室,当小明进去后并锁好了门,紧着那狰狞的獠牙就呈现了出来,在帮小明辅导作业的时候,引诱小明,奈何小明懵懂无知,年少冲动,在老师的多次诱惑下便与老师发生了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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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那以后,黄某并没有收手,而是与小明谈起了,畸形的地下恋情,并多次与小明发生关系。黄某在聊天软件上还要求小明男同学以夫妻相称,如同情侣一般。

小明与老师多次发生关系后,学习成绩直线下滑,而且经常夜不归宿,小明家人察觉到小明异样后,于是就问小明怎么现在学习成绩这么差,补习补到哪里去了,还经常满着我们不回家,小明支支吾吾,回答不上。为了弄清小明这段时间到底在干嘛,小明家人,于是拿过小明手机,当打开手机微信里,小明与老师的暧昧聊天,简直让父母不忍直视。随后小明家找黄某理论,黄某得知事情败落,然后自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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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发后,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。

2017年5月31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黄某明知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,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,应当依法从重处罚。其有自首情节,可以从轻处罚,因无前科,庭审中认罪态度好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因此判决: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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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会问,为什么不构成强奸罪呢?

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构成强奸罪,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,以强奸罪论,从重处罚。显然,该罪名成立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。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,与未成年过或强迫成年男性,构成强奸罪这一条刑法,所以不构成强奸罪,所以只能以猥亵罪判决。

结语:

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,不认男性,对男童实施的性侵犯,不管情节轻,还是更为严重的侵犯,都以猥亵儿童罪判处。然而猥亵儿童罪最高刑期只有5年。相比奸淫幼女最高可判死刑,这样对比“明显有那么一点法律歧视的感觉”。

你们意见如何,觉得小编说得对吗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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